第十三章 耆英南京签约(第2/2 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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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“儿臣日夜叩祈上苍,惟愿皇阿玛早日康复,此乃国家之幸,万民之幸,儿臣之幸也。”
南京约签两月,璞鼎查察漏补缺,又胁耆英签《虎门条约》,条约一十六款:
一、所有钦差大臣、公使大臣画押钤印进、出口货物税则附粘之册,嗣后广州、福州、厦门、宁波、上海五港口均奉以为式。
二、所有钦差大臣、公使大臣画押钤印新定贸易章程附粘之件,嗣后广州、福州、厦门、宁波、上海五港口均奉以为式。
三、新定贸易章程第三条,货船进口报送所有罚银及货物查抄,皆归中华国帑,以充公项。
四、五港口开辟之后,英商只准在五港口贸易,不准擅赴他处,亦不准华民擅于他处串通贸易。英商如有背约不服禁令者,任凭中国员弁连船连货一并抄取入官,英官不得争论;倘华民在他处港口与英商私串贸易,则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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